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。
二、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、拆迁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。
三、原房屋破旧、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、需翻建、扩建的。
四、多子女家庭、有子女已达婚龄、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。
五、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、泥石流隐患的。
六、经批准,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。
七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:
1、城市规划区内,人均20个平方米,一户最多100平方米;
2、城市规划区外,人均30平方米,一户最多为150平方米。
农村村民人均耕地面积较低,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控制;边境地区山区和半山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。具体实施标准由州人民政府和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,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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